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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6月3日 星期一

兒童與音樂

伍鴻沂
(作者現為屏東教育大學音樂系教授兼人文社會學院院長)


一百多年前,John Amos Comenius 就發現,從嬰兒到六歲是兒童發展特定技能的階段,例如感官、語言、肢體動作和認知技能︵Weiser, 1982︶。由於音樂可以幫助上述技能的發展,因此,音樂成為幼稚教育中重要的一部份。稍後,盧梭︵Rousseau, 1893︶表示,教育應從平常的經驗中衍生而來,兒童應該學習音樂,因為從音樂中他們可以表達出內心的情感。盧梭的理論在當時是超前的,並不受到重視,Pestalozzi 以盧梭的理論為基礎訂定一套新課程,大眾才接受盧梭的看法。 Pestalozzi 建議父母應當愈早讓孩子接觸音樂越好,他同時也建議學校擴展音樂課程,並明確的在教科書裡指導如何結合其他科目於音樂教學︵Pestalozzi, 1898︶。Froebel 是 Pestalozzi 的學生,他認為音樂可以用來培養兒童的道德觀,及發展自我行為的訓練,他亦出版童謠書讓父母 和 老師可以陪孩子一起唱歌︵Froebel, 1904︶。

在一九三○年代,美國有許多音樂教育方面的研究︵Seashore, 1939; Stoddard, 1932; Williams, 1933︶:早期的有「愛荷華研究」︵ Iowa Study ︶,這個研究在測量兒童的音樂發展,以幫助課程設計;此外,「 Pillsbury Study 」評量兒童的音樂創作行為︵ Moorhead & Pond, 1978︶。許多研究結果顯示,音樂對兒童的成長有積極肯定的影響,也強調應該允許兒童從音樂學習中表達他們的情感與創意;然而,研究的發現與實際的實施情形有明顯的差距。因此,一九七六年的座談會「 Tanglewood Symposium 」集合教育學者和心理學家討論音樂在社會的功能與角色定位。這座談會的結果稱為「GO Project 」,目的在縮小學術研究結果與實際實施情形的差距。

音樂教育的目的不僅在培育兒童的音樂技能,也同時培育兒童欣賞各種不同類型的音樂,這些珍貴的音樂經驗,在兒童心理的發展中產生莫大的影響力。McDonald 和 Simons︵一九八九︶及 Leeper, Dales, Skiper 和 Witherspoon︵一九七四︶指出音樂在兒童生命中扮演著很重要的角色,音樂幫助兒童的心靈的成長、感性的成長、肢體的技能發展、聲音成長、和社會人際關係的發展。兒童的音樂學習始於三、四歲的音樂遊戲,他們和父母或同儕一起玩,從遊戲中他們開始發展與他人的合作技能和社交技巧,並認識國家民族的文化資產。在幼兒年紀,兒童即有能力透過音樂去發展他們的認知技能,例如學習字母或數字。到了幼稚園階段,音樂是課程中重要的一環,兒童通常一週有一節音樂課,老師並開始教導音樂方面的知識。

Levinowitz︵一九九八︶提到「幼兒時期是轉變和發展相當迅速的階段,在文獻上也被印證兒童是音樂成長最重要的時期」。Carr︵一九五五︶指出「音樂對大部分的兒童而言,主要的就是去發現聲音」,因此,兒童應被允許去實驗由他們的聲音及樂器所發出的聲音。培育兒童音樂發展最好的方法就是唱歌給他們聽、
演奏樂器給他們欣賞、和欣賞他們唱歌或表演樂器。創造性活動也是非常重要的,它可以激勵而對音樂的樂趣,及發展兒童的音樂潛能。

Moog 在一九七六年的研究中訪問五○○位兒童及他們的父母,探討有關歌唱對兒童的影響,他發現音樂對兒童的影響甚至從嬰兒在母親的體內就已開始。當嬰兒哭泣時,父母唱歌安慰他們,所以音樂具有使孩童平靜的功效。對四至六個月的嬰兒而言,音樂不僅是安慰的工具也有激勵的功能;藉由聆賞,兒童肢體技能也在這時期發展,例如搖動、擺動及跳躍。當他們再長大一些,當他們聽到有人唱當他們再長大一些,當他們聽到有人唱...歌,他們開始含糊反覆的學習片段,或嘗試創作聲音。當他們九個月大時,孩童開始會唱部分歌詞,也對旋律更有概念;他們會學習他們喜歡的音樂,也會對不喜歡的音樂表現出不喜歡。根據 Moog 的研究結果,一歲左右的孩童會開始增強他們的音樂敏感度,及增長他們對音樂的反應,對音樂的肢體反應動作也發展的更多。一歲半時,孩童開始跳舞及其他律動,這舞蹈動作顯示孩童認知能力的增加,甚至孩童有能力將舞蹈動作配合音樂的節奏。兩歲開始,兒童可以更專心聆聽音樂,也可以聽更久。 Moog 同時注意到二至四歲的兒童增加唱歌時間及歌曲的數量,並從含糊沒節奏的哼唱發展到有簡單節奏型態的歌曲;隨著兒童的成長,他們也有分辨節奏及音高的能力。到了五歲的年紀,歌詞的含義對他們變得更重要了;五歲以後, Moog 發現更多外在因素影響兒童的音樂發展,尤其是父母及老師對他們示範或選播的音樂類別會影響他們的喜好。

Bryson︵一九八三︶探討何種音樂活動最常被幼稚園及小學音樂課程使用,結果顯示下列音樂活動最常見:唱歌、跟著唱片或錄音帶唱歌、聆聽音樂、律動、使用視聽教材,以及將音樂與其他科目相結合…等活動。Bryson 建議老師應多研修教學法課程,以幫助教學法的提昇和與其他學科相結合的教學技能,愈有音樂經驗的老師將應用愈多的活動在課堂上;父母與老師應透過音樂活動,例如每天和他們一起唱歌,幫助兒童培養喜愛音樂的心。

Simons︵一九八六︶表示:一個豐富的音樂環境對於兒童是很重要的,音樂老師應幫助父母在家裡提供孩子多樣的音樂類別和音樂活動,以培養他們的音樂才能。由於兒童尚未發展出明確的喜好,大人應提供多樣化的音樂類型給兒童欣賞,並不斷提供各式機會去發展他們的音樂潛能,例如聆賞音樂、歌唱、創作、舞蹈、及對聲音的探索︵Haris, 1996︶。

此外,在其他研究中,Scott-Kassner︵一九九三︶主張幼稚園階段是培育兒童音樂欣賞及音樂能力的黃金時期;Gardner︵一九八三︶亦認為音樂智能應當儘早被啟發及培育;Gordon︵一九七九︶也相信音樂才能的發展深受環境的影響。鈴木鎮一( Szuki ) 強調任何人都可以學音樂,只要有適當的環境,每個人都可以學得很好,不但強調學習要趁早而且越早越好,他並推動幼童學習小提琴為例實踐他的理論,栽培了無數的演奏人才。Scott︵一九八九︶的文章中探討兒童成長過程的音樂認知,她的研究結果發現,幼兒從嬰兒到六歲的過程中,持續的展露出對音樂各元素的認知,例如音高、音量、及媽媽唱給他們的歌中節奏。Scott 強調「四至六歲是音樂發展的關鍵時期」,她鼓勵父母於此階段培育兒童的聽力與聲音的認知愈早愈好,因為超過六歲以後,兒童對音樂的感覺就不再那麼敏銳了。


自《台北音樂家書房》(3/1/201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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